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提升综合素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预科生奖学金”)和少数民族预科生先进个人(以下简称“预科生先进个人”)用于奖励思想素质、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或其他方面表现优秀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在校学生。
第三条预科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预科生先进个人设“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预科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在预科班教学计划全部完成后进行评定。奖学金额度及评选比例如下:一等奖学金1500元,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8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三等奖学金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4%评定。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如下:“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优秀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第五条预科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积极维护民族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校纪校规的处理或处分。
3.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能够将所学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完成学年度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任务,成绩良好,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5.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注意公共和个人卫生,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
第六条预科生奖学金评选的条件与依据
凡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完成预科阶段教学计划内容,且成绩无不及格者,可参加预科生奖学金评选;一等奖学金应在学分平均成绩前5%同学中评选,二等奖学金应在学分平均成绩前15%同学中评选,三等奖学金应在学分平均成绩前35%同学中评选。
预科生奖学金的评选应严格依据“学生素质能力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名次排序,测评办法参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素质能力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第七条预科生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与依据
“三好学生”的评选
凡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评“三好学生”:
1.理想远大,信念坚定,追求新知,勇于探索,在校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获得少数民族预科生奖学金。
“优秀三好学生”的评选
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好学生”可申请参评“优秀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凡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1.在学校、学院或班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会、班级或学生党团组织干部;
2.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获得少数民族预科生奖学金,或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者。
“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本人根据评选条件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者需由其任职单位推荐),并经年级(专业)学生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布。
第八条 预科生奖学金及获奖证书每学年发放一次。学校向获得“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其事迹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评选的各项荣誉不作为本科阶段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研究生推免等的依据。
第十条 对已获得预科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一条获得预科生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