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职业观、择业观,充分发挥高校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修读并通过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本科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专业前30%;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0分。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选。
(一)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
(二)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突出成绩或同等级荣誉、奖励的学生;
(三)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直接推荐条件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七条 各院(系)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院(系)优秀毕业生评审细则,认真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开展民主推荐,并广泛征求毕业生和教师意见,各院(系)评审小组组织评审,公示后,报送学校。
第八条 学校复核各院(系)报送优秀毕业生名单,对拟表彰学生进行公示,并考察至学生毕业。
第九条 在考察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不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
(一)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对“合肥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纪念品,填写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从“合肥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为安徽省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的3%)。安徽省优秀毕业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平均学业成绩)应位于专业前20%,符合第六条条件者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届毕业学生起执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