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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部属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8    作者:    来源: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浏览:    打印

各学院、各相关同学: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15年11月联合印发《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要求,决定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为具体做好2016年中央部属高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6年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

二、补偿代偿内容:

关于资助年限、审批、管理与监督等规定,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相关规定执行。

1、金额。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申请。

2、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二、报送材料

1、《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注: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需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手填及复印无效),一式两份,须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3、学生个人账户信息(纸质版):须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并签名确认;

4、《2016年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明细表》(电子版);

5、在校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本人签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一式三份、正反打印)、用于偿还贷款的合肥市内的中国银行普通活期性质的借记卡和与之配套的对账簿复印件(1份)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6、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确认学生贷款信息无误。

四、报送时间及方式:

以学院为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交至学工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电子版明细表发送至:hfutzz@126.com,材料截止报送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

五、注意事项:

1、学生的个人账号用于该生获得补偿代偿资格时给其发放补偿代偿金。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仍需按照还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造成违约。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高校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应征入伍后,停止发放。

学工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2016年9月18日

附件一:2016年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明细表.xls

附件二:学生个人账号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