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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3    作者:    来源:    浏览:    打印

合肥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合工大研办函〔2016〕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培养过程管理,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对象为所有在校博士研究生(含在职),考核时间为:普通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的第四学期,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其进入博士阶段后的第四学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博士研究生公布。各学院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成立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至少由三位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负责该学科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专业综合考试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两者所占权重由各学院自行确定。专业综合考试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研究能力评估则根据学科特点,可结合采用研究综述报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需提交《合肥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见附件),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各等级所占比例由各学院确定。学院将考核结果排序报研究生院备查。

第六条  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半年后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应予以分流,即延期毕业、退学或由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延期考核。

第七条  中期考核后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其享受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如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给予答复;博士研究生如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由研究生院负责核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