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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3    作者:    来源:    浏览:    打印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规程(试行)

(合工大政发〔2014〕10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3〕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研究生的学制年限。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方式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参加统一考试的研究生根据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综合排序确定新生

学业奖学金等级;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根据其本科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与综合表现,综合排序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新生学业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重新入学后当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按照该生原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执行。

第十条 在校二、三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原则上分别从“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成果”、“科研情况”和“社会实践”等五方面加权确定获奖等级,权重分别10%、30%、20%、20%、20%。加权总分以百分制计算。

1.思想品德的考评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表现,由学生本人自评、班级(课题组、党支部)互评、导师评价、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

2.学业成绩的考评以上一学年学分绩点为依据。

3.学术成果的考评主要从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方面进行考核。

4.科研情况的考评主要从研究生主持课题,参与导师课题、产学研合作、科技竞赛以及撰写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

5.社会实践的考评主要从研究生参与公益活动、科技服务、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认定的学术失范行为;

5.经认定的考试作弊或违纪行为;

6.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未按照规定承担助教、助管工作;

8.本人导师书面建议取消其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9.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每年6月份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达下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指标。

第十四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初评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结果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于每年9月前完成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已享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所提供的支撑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学业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属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属培养单位作出的

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此裁决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规程及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后执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至少提前一学期向全体研究生和导师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