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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4    作者:    来源: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浏览:    打印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我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2、工作地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具体见注意事项中第4点中关于基层单位的界定);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期限为3年及3年以上。

二、报送材料:

1、毕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需加盖学院和财务管理部门公章,核实学费缴纳情况);

(2)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两份复印件);

(3)有关证明材料(两份原件);

“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和工作年限的相关书面材料。

(4)学生个人账号信息(附件二,两份纸质版),并附该账号的借记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学生的个人账号用于该生获得代偿资格时给其发放代偿金。个人账户的开户行最好是合肥市内的中国银行。

2、学院向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交的材料:

(1)《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附件三,电子版);

(2)《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四,电子版);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4)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两份);

(5)有关证明材料(两份原件);

(6)学生个人账号信息(附件二,两份纸质版),并附该账号的借记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学院请于6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1)纸质版交至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服务大厅;

(2)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hfutzz@126.com,电子版文件名称按“XX学院201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和“XX学院201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发送。

四、注意事项:

1、请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五),各学院将报送的申请材料按汇总表中的学生顺序排列。

2、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统一报送。

3、学生获得代偿资格后,所批代偿金分三次发放,每年发放一笔。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会在每年五月份进行一次学生的在职在岗确认,以审核该生是否继续享有代偿资格。学生在收到代偿金之后,需向学校提交代偿金签收回执。在代偿金陆续发放的三年期间,如遇本人手机号码、工作岗位、实际工作地点、代偿金接收账户、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电话变更、调任或离职等情况,必须及时告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免影响后续代偿金的发放。

4、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5、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时请备注区分写清楚)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或生源地贷款经办机构)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产生的利息,学生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违约。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金额,可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申请回补,回补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

6、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院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详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报送,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国家政策,认真组织申报、填报、审核及汇总报送工作。填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肖艳霞,联系电话:0551-62901991、63831175。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2013年5月24日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二: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学生个人账号信息表.doc

附件三:201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四:201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五:学生申请表和学院汇总表填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