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领导、监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学生代表人数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四章 认定原则及程序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开学初,学生向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初评。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采取“面对面评议,背靠背打分”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校复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校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三级”监督管理机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各级及时回应与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复核机制,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先资助、后入库的方式予以资助,并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四)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申请认定的学生,经积极引导提出认定申请,应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要将学生资助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合工大政发〔2014〕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