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五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学生受处分的学年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或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处分期内至少每季度要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学习等情况,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诚恳,检查认识深刻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他人行为,积极协助调查,经查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教唆、煽动、诱骗、胁迫他人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办法的;
(七)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机关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穿戴宗教服饰。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涉案金额或等值金额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团伙作案或屡次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藏匿、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快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等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的、侮辱谩骂他人、故意挑起事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伤他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持械、持凶器打人或为打人者提供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男女交往过程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猥亵、性骚扰或非法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发布、散布卖淫嫖娼或色情活动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事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学校声誉或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非法金融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场地、器具、资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非法金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吸毒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或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注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看、传阅、传播非法及淫秽书刊、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网站或聚众观看非法及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非法、淫秽图片、音像制品、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或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工作管理制度或勤工助学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或晚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宿舍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各种明火,私自篡改电路、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宿舍,饲养宠物,存放、销售货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他人以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含阳台、卫生间、楼道等)场所内吸烟、焚烧物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或以其它行为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违规经商推销、玩游戏产生噪音等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有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等国家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控过程中,有漏报、瞒报、谎报信息等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帖文浏览点击量、转发量触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或产生网络舆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按法律程序和学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或煽动人员聚集、起哄、闹事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设立摊点、设置展板桁架、悬挂横幅等,或在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以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其他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的,予以退学处理。拒不退学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的,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第二十五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经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携带手机、蓝牙耳机、智能穿戴设备或者其他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从场外向场内发送、传递试题答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计算机化考试中,擅自在考试设备上插入可移动存储介质或者安装计算机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试题、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改变或试图改变他人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以其他方式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教师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资助申请、就业创业、学籍管理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私刻、伪造、私盖校内外各级公章,盗用、冒用、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五)其他方面有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手段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或单位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网络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宣城校区管委会。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学院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宣城校区管委会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宣城校区管委会作出决定;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违纪行为发生,处分期满或学生毕业时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违纪行为发生,处分期满或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宣城校区管委会研究作出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宣城校区管委会提出建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分建议材料一般包括:
(一)学生违纪(解除)处分呈报表;
(二)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学生本人拒绝承认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学校应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有关旁证材料,包含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等处理意见;
(五)有关职能部门文件或调查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处分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申诉办法参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以上”“以内”,均为包含该级别处分或本数在内。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预科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7〕9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