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主页
  • |
  • 学工系统

通知公告

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学生管理 > 正文

关于高考期间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2    作者:    来源:    浏览:    打印

各学院:

为了确保2017年普通高考平稳有序进行,净化考试环境,打击有组织作弊和替考等犯罪活动,按照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现就高考期间加强我校在校学生管理,防范我校学生参与高考替考作弊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高考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重视高考工作,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考试违规行为作为建设良好校风、学风和清除教育领域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政策规定,共同维护高考平安。

二、加强日常管理。2017年高考将于6月7日、8日进行。高考期间,各学院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跟踪管理,实行每日排查,逐一掌握学生动态,严格请假制度。对于高考期间请假离校的学生,要认真核实情况;对无故离校者,要逐一查明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入调查核实。

三、开展警示教育。各学院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考试纪律和法规教育,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社会风尚。重点宣传解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教育法》(第79条、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违纪作弊、涉考犯罪等内容,让每位学生充分知晓充当“枪手”、参与高考作弊的严重后果,特别是要让学生知晓参与高考替考作弊将被开除学籍,并接受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引导学生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

依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高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等三种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作弊行为要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四、加强有害信息监控。各学院要加强对广告栏、论坛、贴吧、QQ群、微信群等的管理和监控,杜绝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招聘考试“枪手”、出售考试答案或作弊器材等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应及时消除。如系在校学生张贴或组织,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发现涉嫌招募高考“枪手”、组织助考作弊等重要线索,要逐一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党委学工部。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凡发现有在校学生参与替考作弊的,将严肃追究学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参加高考替考的“枪手”学生,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学院速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切实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

党委学工部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