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合工大政发〔2006〕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发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合肥工业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以及我校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广大教师和同学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饯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申报项目
(一)进行学术研究,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第五条 学术引文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六条 学术成果
(一)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一般不得向媒体披露。
(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学术评价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
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公正评价时可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学术批评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九条 学校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员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向师生员工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 师生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学术活动中,行贿或受贿,为谋取某种利益,找别人代写论文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赠与未参加人员享用。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其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将其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督促、接受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在接到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提交给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的委员,会同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讨论(至少应三人以上),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学术认定,如所涉及的问题难以确定,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认定。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
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对被举报人的学术认定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学术委员会经研究后将学术认定结果转给人事处或监察处。
第十九条 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学术认定结果对被举报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如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和举报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