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一、申请条件:
1.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签约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3.签约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
二、地点:
西部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古和广西;
中部地区:河北、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和海南。
三、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定义:
第一类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四、代偿金额及年限:
1.金额根据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
2.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本硕连读的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3.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实际贷款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偿或代偿;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5.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次代偿完毕。
l 利息回补
对已经确定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先行还款,避免造成违约。对学生垫付的利息,可以申请回补。做出详细列表和说明,加盖高校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公章,书面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垫付的利息补还给学生。
l 在职在岗审查
学校每年6月依托学院对学生进行在职在岗审查,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及材料:
应届毕业生每年6月或12月可以申请办理,具体时间以学校网站通知为准。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12月第二批申请报送;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次,6月份第一次申请未批复,12月份第二批报送不能再申请。
学生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原件);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原件);
4.学生个人相关信息材料。
六、审批及资金拨付流程:
1.学院初审;
2.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复审汇总并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
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拨付第一次补偿代偿金;
5.学校将补偿代偿金代还给助学贷款经办行或返还给学生本人;
6.每年6月30日前,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获得补偿代偿学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拨放本年度补偿代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