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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辅导员职业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25    作者:    来源:    浏览:    打印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长期以来,广大辅导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责、潜心育人、孜孜耕耘、默默奉献,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校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时代对广大辅导员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辅导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辅导员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自觉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服从组织安排,接受组织监督;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友善,密切配合。不得违反组织纪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破坏队伍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崇尚科学文明。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信教不迷信,不崇洋媚外。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报告、座谈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坚持育人为本,履行教育职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分类指导,因材施教。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未经审批从事兼职兼薪行为;不得对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阳奉阴违、敷衍塞责。

五、情系学生成长,做好良师益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对学生的评价客观中肯。不得过高评价学生或贬低学生;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对学生的正常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态度恶劣,损害学生利益。

六、坚持言行雅正,守住师德底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和学术规范。不得有非议、诽谤同事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学生成绩向老师打招呼、托关系;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恪守职业规范,提升专业素养。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努力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不得无故缺席学校、相关部门和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与学生及家长保持清、亲关系。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严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提升工作效能;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不得搞花架子、假大空,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网上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事宜;不得迟到、早退、离岗、缺岗。

十、服务学校发展,积极奉献社会。立足学校发展,提高服务意识,为建设国际知名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