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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27    作者:    来源:    浏览: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精准资助育人目标,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和研究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困难补助专项经费支出,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学院困难补助资金从学院学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中支出,学校困难补助资金从学校学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  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学校部分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资助。主要内容和用途有:

(一)专项困难补助:新生专项补助、寒衣补助、伙食补助、返乡补助等。

1.新生专项补助用于帮助经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置部分学习生活必需品;

2.寒衣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置冬季御寒衣物;

3.伙食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困难;

4.返乡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假期往返校路途出行费用负担。

(二)突发事件补助:帮助学生因家庭突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父母或学生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三章 发放标准及审批流程

第五条  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负责人审批,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人身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

(二)学生家庭突遭变故或家人突患重病,影响学生经济来源和学业的;

(三)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引起生活和学业困难的;

(四)其他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六条 学校学生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出现危机,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二)学生家庭遭遇重大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影响学生经济来源和学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学生本人因遭遇重大事故致伤致残或者突患重大疾病,视具体情况,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五)学生本人因遭遇重大事故或患重大疾病死亡,视具体情况,资助金额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部(处)务会研究确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学生单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额度1000元及以下,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学院完成审批。申请额度超出1000元的,经学院初审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标准予以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和学院可以不予学生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由本人责任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学助字〔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