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进一步理顺学校、学生、银行之间的关系,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和研究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办法中除特别说明外,主要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协助经办银行与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第五条 学院按照学校要求负责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查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二)协助指导学生填写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关表格,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具体负责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等有关信息,协助办理贷款学生还款确认手续,积极主动地配合催收贷款;
(四)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意识培养、诚信教育等,强化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利息、还款期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
第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第九条 毕业生符合代偿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或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卡),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三)经学生本人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办银行审批。
第六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采取在校生每年申请一次并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办法进行办理;申请贷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填写申请信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学生贷款后,贷款中学费和住宿费用途金额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中,学生顺利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超出部分可用于补贴日常生活费用。
第七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贷款金额、贷款利息、还款计划等具体按照学生与生源地所在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当年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可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清,贷款学生毕业前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前应与经办银行按约定形式签订还款确认协议,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毕业后应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按时还款,具体金额及有关事项按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学生可根据情况联系经办银行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额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学生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学校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经银行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办理继续贴息并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如转学,必须先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与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在经办银行视情况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或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如生病)等原因休学的,学校审批并报经办银行同意后,学生可申请休学贴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的责任与义务,按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执行。
第九章 还款救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向当地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还款救助资金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93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