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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27    作者:    来源:    浏览: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老工业基地按当年上级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实际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三章  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批工作的流程为: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评审、上报推荐名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公布资助名单、实施资助。

第十条  获资助的毕业生应于国家规定时间进行在职在岗确认,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否则视为放弃补偿代偿资格。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非正常原因离岗的毕业生,本人应在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资格。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对于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4〕142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