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并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档,甲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800元、乙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丙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6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当年原则上在原专业进行申请。
(三)评选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论文、专著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如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国家级第一等次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成果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当年原则上在原专业进行申请。
(三)评选成绩要求:
获得参评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组织工作。学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确定学院奖励、资助名额。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院、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之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评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校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的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审定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助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收到教育部批复文件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足额发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至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经查实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处分;
(二)因出国(境)、应征入伍保留学籍;
(三)休学、退学;
(四)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将取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助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1〕104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