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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7    作者:    来源:    浏览:    打印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l 主要内容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l 申请条件

①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②家庭经济困难;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l 提供材料

①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②经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③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卡)。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④中国银行合肥市内普通活期性质的借记卡。

l 额度和期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借款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内只需偿还利息,第6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17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15年7月之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同学贷款期限仍然是6年,还本宽限期为2年)

l 合同中止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并告知经办银行,然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等措施。在学生还清本金,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l 贷款毕业生还款程序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院及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和贴息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调整还款计划和贴息手续。

l 违约的借款学生必须承担的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③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培养单位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经办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l 主要内容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接受高等教育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l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在每学年开学为申请学生在线录入回执,处理到帐贷款,在申请学生毕业前告知学生网上毕业确认并审核。

l 额度和期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

三、还款救助*

l 救助对象

① 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② 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③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④ 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⑤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l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①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②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③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④患有重大疾病的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⑤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申请。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⑥申请人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l 救助原则

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l 申请受理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全年受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向当地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学院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