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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作者: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    浏览:    打印



各学院:

为确保内地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2019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函》(新教函〔201997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新疆籍各民族在校本科生和预科班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突出;

5.申请学生必须是201910月份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者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非2019级学生参考2018-2019学年学习成绩,2019级学生参考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资助标准

本科生:

甲等3000/人,乙等2000/人,丙等1000/人。

预科班学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通知文件精神,预科班学生拨付标准为本科生拨付标准的1.5倍)

甲等4500/人,乙等3000/人,丙等1500/人。

四、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各学院新疆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进行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情况和日常综合表现按照分配名额推荐受资助学生。

五、评选程序

学生本人填写《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后交至学院(附电子版成绩单或者截图),各学院依照资助名额和申请条件评审,学院公示三天后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注意事项

1.各学院要广泛宣传,确保每位新疆籍学生了解政策;

2.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七、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于2020528前将以下材料报至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科。

电子版:《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纸质版:《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学生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

办公室地址:屯溪路校区德园食堂429

电子邮箱:805450279@qq.com

联系人:韦老师联系电话:62901044

  

   附件1: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2: 新疆籍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3: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xls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20520